关于做好北京市户籍残疾儿童异地康复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9
  为了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9号)精神,全面组织实施《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9〕42号,以下简称《办法》),解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的实际困难,现就残疾儿童异地康复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异地康复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的残疾儿童,依据《办法》和《<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相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和评估程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接受的康复服务。

  二、《办法》规定的残疾儿童所接受的异地康复,可以按《办法》、《细则》和《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享受康复补贴。

  三、申请异地康复补贴的北京籍残疾儿童,应在中国残联统一发布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中选取意向康复机构,并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供意向康复定点机构信息及所在行政地区具体名称。

  四、北京市残联根据申请人的康复需求和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与康复机构所在地省级残联核实后,在本市残疾人服务平台追加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信息。

  五、持医疗机构诊断报告申请康复补贴的残疾儿童,应按规定到北京市残联、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

  六、接受异地康复的残疾儿童应与康复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持康复定点机构开具的有效发票、收费明细和“残疾人一卡通”或银行卡,到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残联领取补贴。残疾儿童所申请的康复补贴应符合《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

  七、各区残联要加强异地康复服务监督和康复资金核算工作,每半年至少与异地康复机构沟通一次,询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情况。每年对残疾儿童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了解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28日